寧海新聞網訊(記者婁偉杰通訊員寧法王瓊)近日,寧海法院判決一起旅客運輸合同糾紛案件,一名中巴車乘客因交通事故造成十級傷殘,為此,該名乘客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請求損害賠償,寧海法院判決支持原告請求。
據了解,乘客因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受傷,可以依據侵權責任法要求賠償,也可以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請求賠償,然而,依據的法律條款不同,賠償的計算方式也不同,獲賠金額相差很大。
現年59歲的薛某系寧海人,在寧海強蛟開了一家飯店。2011年8月的一天,薛某和往常一樣坐上一輛中型城鄉(xiāng)中巴車從寧海去往強蛟。誰知,中巴車在行駛途中與一輛重型牽引車發(fā)生碰撞,導致薛某受傷并造成十級傷殘。經鑒定,中巴車駕駛員負主要責任,重型牽引車負次要責任。
為此,2012年9月,薛某將中巴車車主祝某和車輛運輸公司一同告上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30余萬元。
對此,兩被告表示,對薛某的合理經濟損失愿意賠償,但認為應該適用侵權責任法及最高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司法解釋,而不應適用帶有懲罰性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庭審過程中,雙方辯論激烈。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作為旅客、消費者在生活消費中乘坐被告營運的客車,雙方建立了旅客運輸合同關系。原告接受客車運輸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兩被告應當在合理期間內將旅客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對提供服務時造成旅客、消費者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原告在接受被告提供的客運服務過程中受傷致殘,既可選擇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又可選擇依據侵權責任法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故對原告選擇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請求損害賠償,予以支持。
近日,法院一審判決祝某應賠償薛某經濟損失30余萬元,車輛運輸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
依照《侵權責任法》和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計算獲賠金額最主要的區(qū)別在于: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原告可以同時主張殘疾者一次性生活補助費以及殘疾賠償金,根據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計算標準,原告造成十級傷殘,殘疾者一次性生活補助費130674元(21779元/年×6)、殘疾賠償金130674元(21779元/年×6);而適用《侵權責任法》,殘疾賠償金的計算方法與前者不同,殘疾賠償金為34058×20×10%=68116元,且沒有殘疾者一次性生活補助費。該案中,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獲得的賠償金比適用《侵權責任法》多了19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