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鐵路呂梁山隧道發(fā)生致十余人死傷的爆炸事故剛被認定為嚴重瞞報責任事故,山西省長治市天脊煤化工集團再次涉嫌遲報而引發(fā)嚴重后果。約8.7噸苯胺泄漏至濁漳河內,山西境內河道長約80公里受到影響,平順縣和潞城市28個村、2萬多人受到波及,下游的河北邯鄲市大面積停水,引起當地不少市民搶水儲水。新華社撰文稱,事故瞞報、遲報就是對人民的犯罪,目前已有4名直接責任人被撤職。待事故調查結束后,再進一步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于這樣的處理結果,筆者真的不敢樂觀,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遏制對“人民的犯罪”。
聯(lián)想到被稱為“史上最嚴厲交規(guī)”的新交規(guī),其剛猛的處罰力度堪稱空前,也正因其空前的處罰力度,我們可以預見的是交通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的直線下降。正是從這樣的角度看,我們希望類似這樣的“史上最嚴”不僅僅行駛在路上、在交通法規(guī)里,還能行駛在現實生活中的更多領域,以此來更好地捍衛(wèi)公平正義,捍衛(wèi)生命價值,讓公眾獲得更有尊嚴的生活。試想,如果對生產安全事故的瞞報、遲報予以最嚴厲的處罰,還會有對國家法令的公然違背和對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極大漠視嗎?事實上,長期以來,一些違規(guī)、違法行為之所以屢禁不止,與違規(guī)、違法成本較低,缺少應有的處罰威懾力有莫大關系。處罰不徹底、不到位,往往形成了對違規(guī)、違法行為的變相鼓勵。
比如,食品經營者出現質量事故,是否也應如闖紅燈兩次將被吊銷駕照一樣,吊銷其營業(yè)執(zhí)照?按照“史上最嚴厲交規(guī)”,3年以下駕齡的駕駛人發(fā)生交通死亡事故的,倒查考試發(fā)證民警的責任。那么,對于食品安全事故中監(jiān)管者的瀆職行為,是否也要實施零容忍,直接司法介入,讓食品監(jiān)管者為瀆職負刑責,以此拯救公眾早已千瘡百孔的食品安全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