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員朱詩盼潘文飛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起,王某某經營的寧海某電器公司因資金斷鏈拖欠20余名員工工資,至2014年12月拖欠工資共計234260.55元。2015年元旦,王某某趁公司員工放假之際偷偷將公司廠房內的12臺機器設備轉移,隨后“跑路”至溫州某地。2015年1月5日,經該公司員工舉報,縣人力社保局依法向該公司發(fā)出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其限期支付全部員工工資,逾期未果。同年1月27日,縣公安局對王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立案偵查。后王某某迫于各方壓力返回寧海支付了20萬元工資。這是我縣首例“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案件。
【處理結果】
2016年3月9日,王某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被縣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
【法律評析】
一、如何理解“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報酬”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3號,以下簡稱解釋)第二條規(guī)定:以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一)隱匿財產、惡意清償、虛構債務、虛假破產、虛假倒閉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隱匿、銷毀或者篡改賬目、職工名冊、工資支付記錄、考勤記錄等與勞動報酬相關的材料的。
二、以違反“支付令”為前提
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一般惡意欠薪發(fā)生在前,責令支付發(fā)生在后。通常應當先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責令欠薪者足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經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才構成本罪。即欠薪者在責令支付期間還有悔罪翻身的機會。
三、構成犯罪的,如何處罰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規(guī)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shù)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縣檢察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