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達篇
一、
法官與原告一起到被告家里送達副本,告知其開庭時間。
法官:現(xiàn)將開庭傳票、訴狀、證據等副本送達給你,麻煩簽收。
被告:我不簽。
法官決定拍照留置送達。
二、
法官:王某某,你這個案子開庭時間已經定了,傳票是寄給你,還是你自己來拿?
原告:什么?現(xiàn)在法院這么人性化啦,竟然開庭還提供船票。我有汽車,有汽車票不?
法官:王某某,我說的是傳喚你開庭的一種憑證。
原告:哦哦哦,那還是寄過來吧。
三、
法官:喂,你好,我這里是寧海法院的……
被告:有什么事情嗎?
法官:現(xiàn)在這里有一個某某起訴你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的案子,請今天下午到法院來拿一下材料。
被告:我根本沒有租他的房子,你們法院怎么都不調查啊,你們到這里來看看就知道了。
法官:如果你沒有租他房子的話,可以在收到材料以后十五天內提供證據。
被告:你們沒了解過就可以接他的案子?你們來看看就可以了,還要我提供什么證據。
采訪岔路法庭法官:
當事人缺乏法律意識、舉證意識等現(xiàn)象依然存在。例如,民訴法第64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此即所謂“誰主張,誰舉證”規(guī)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中規(guī)定: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關于送達,民訴法規(guī)定了以下幾種送達方式,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留置送達、公告送達、委托送達;但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當事人難找、當事人拒絕或逃避接收訴訟文書,郵寄送達地址有誤被退回,留置送達實際操作有限制等情況。“送達難”成為困擾法院的一大難題,對于基層派出法庭來說,農村地區(qū)人口分散、自然村多,當事人外出務工或居無定所又增加了送達難度,文書送達往往需要耗費法官大量精力。
此外,公告送達耗時長,公告期為六十日,經開庭判決后再次公告又需六十日。2013年,縣法院共審結民商事案件7499件,其中公告案件1131件,占到15%;2014年,審結民商事案件7353件,其中公告案件941件,占到12.7%。公告案件多,不僅意味著審理周期長,同時也給后續(xù)執(zhí)行工作帶來諸多困難。
為此,縣法院也在不斷探索和完善送達方式,提高送達效率。目前正嘗試采用電子郵件方式向原告律師送達訴訟材料,涉及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開庭傳票、舉證通知書等十余種訴訟文書。凡在全市范圍內注冊的律師事務所執(zhí)業(yè)律師均可“一鍵”接收,并以系統(tǒng)回執(zhí)方式反饋閱讀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