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海新聞網訊(記者水玲玲通訊員寧法)閃婚又閃離,彩禮怎么算?前不久,寧海一對離婚夫妻因為彩禮問題鬧得很不愉快。
去年底,小明在親友的介紹下認識了小紅。雙方家長覺得,兒女都已年屆三十,理應盡早成婚。認識不到兩個月,小明按照農村習俗向女方送去彩禮現金10萬元和婚戒一枚,之后和小紅登記結婚;楹1個月,小紅回娘家探親,隨后男女雙方發(fā)生矛盾。小明稱小紅一去不返,小紅稱從娘家返回后男方家人不讓其進門,兩家矛盾越鬧越大。因此,小明一紙訴狀告至法院要求離婚,并要小紅返還彩禮10萬元及婚戒一枚。
考慮到彩禮是農村習俗,男女兩家人情緒激動,法院委托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訴前調解。人民調解員三次約雙方調解,但均未成功。第一次,男方要求女方返還彩禮7萬元,女方同意返還5萬元;第二次男方讓步至5萬元,女方僅同意返還1萬元;第三次男方堅持5萬元,女方同意返還3萬元,但要求男方返還其嫁妝。
現今閃婚又閃離的現象日益增多,婚后彩禮返還糾紛在農村地區(qū)也隨之增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guī)定: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當事人請求返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但如何認定共同生活,是部分返還還是全部返還成了此案中雙方爭議的焦點。
考慮到簡單下判可能使雙方的矛盾更加激化,執(zhí)行上也有風險,且女方馬上又要另行提起返還嫁妝之訴,增加當事人的訟累。法院在庭審后做了大量的調解工作,最后雙方達成調解協(xié)議,小紅返還男方彩禮3.5萬元及婚戒一枚,小明返還女方部分嫁妝,本案得以圓滿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