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海新聞網訊(記者婁偉杰通訊員金萍楊雯雯)日前,寧海法院對一起交通肇事案進行了審理,認定肇事人王某構成交通肇事后逃逸,但考慮到王某有自首情節(jié),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認罪、悔罪的態(tài)度也較好,判處一年六個月的有期徒刑。王某不解,當初事故發(fā)生后他當即打電話報了案,為啥還構成逃逸了呢?
2013年1月的一個晚上,王某駕駛著自己的馬六從長街駛往寧海。途中,對面駛來一輛開遠光燈的車輛。由于天黑,又沒有路燈,王某變光示意對方車輛變光,對方未作出反應。
就在雙方車輛交會時,王某突然發(fā)現(xiàn)同方向有三輛自行車一前一后地騎行在自己車頭的右前方,而此時,王某的車速50-60碼,距離騎在最后的那輛自行車僅4米左右。
王某當即作出反應,向左打方向,只聽見“砰”的一聲響,王某的車輛跟騎行在最后面的那輛自行車撞了個正著,后又與第二輛自行車的后座發(fā)生了刮擦,導致第二輛自行車也翻倒在地,而王某自己駕駛的車則從左側邊駛出路面翻入田地。
當王某從車內爬出來的時候,看到一輛自行車旁一個婦女正抱著一小孩,而另一輛自行車則翻在路邊溝里。
王某當即撥打了“110“報案。此時,圍觀的群眾漸漸多了起來。王某聽到人群中有人說有人死亡,開始心慌,便棄車離開了事故現(xiàn)場。
整整一晚,王某都沒敢回家,想了一晚,也害怕了一晚。1月27日早上7點多,王某耐不住良心的不安,到交警隊投案自首。
事后,王某才知道,當晚第二輛自行車上的是母子倆,兒子年僅7歲,幸虧受傷不重,而騎在最后的那位是孩子的父親,不幸當即死亡。
案發(fā)后,王某向被害人家屬作出了賠償,并取得了家屬的諒解。
對此,王某很不理解,自己在事故發(fā)生后有過報案,而且在第二天就到交警部門投案了,為什么還構成逃逸了呢?
承辦法官解釋說,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機動車駕駛員在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擅自離開事故現(xiàn)場,致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責任無法確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脫責任的行為。王某在事故發(fā)生后雖然向公安部門報了案,但并未告知是其自己所為,后因懼怕心理而離開事故現(xiàn)場,已構成逃逸。而其在第二天才至交警部門投案,僅能構成自首。
法官提醒:五一小長假又快來了,很多人都計劃著要外出旅游,在這里要提醒大家,外出要注意行車安全,尤其是開夜車,會車時要注意變光,并適當減速。如果發(fā)生事故,要及時報案,不要擅自離開事故現(xiàn)場,等待交警部門前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