弄虛作假 偷雞不成反蝕把米
徐平(化名)本在寧海辦著一家工廠,然而,前些年因經營不善欠下不少債務。徐平名下有套100平方米的套間,按照當時的市值還能賣個近百萬,為了逃避這漫天的債務,徐平動起了小腦筋。
張成(化名)是徐平的好兄弟,兩人經常玩在一起。2009年5月,徐平與張成商量,將自己的這套房子“賣”給張成,并辦理了過戶手續(xù)。兩年后,徐平外出做生意小發(fā),回來后將債務基本上還清了。這時,他才想起要把原先為了逃債假過戶的房子給過戶回來,竟發(fā)現張成早已“人間蒸發(fā)”,而那套張成名下的房產卻莫名地變更了主人。
徐平有苦難言,到寧海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兩年前的房屋買賣,卻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真正是“偷雞不成蝕把米”。
很多借貸案件的當事人,經常會找尋方法減少自己的債務負擔,有時甚至不惜尋找歪門邪道。在此法官提醒,往往誤以為聰明的未雨綢繆,會成為給自己下的一個死套。
格式條款留白 造就“高利貸”的溫床
葛某與林某本是鄰居關系。葛某從事線切割工作,需要購買機床,便于2000年9月份向林某借了3萬元的借款,并向林某出具了一份格式化的借條(借條如下,橫線處為手寫部分)。
借條
今向林某借款30000元(叁萬元),借款月利率為1%。如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按約履行,則債權人為實現債權支出的費用由借款人承擔。
借款人:葛某
2000年9月11日
后葛某一直未歸還借款,去了外地,林某多次催討未果。2012年9月份,林某發(fā)現葛某回到了寧海,便起訴至寧海法院要求葛某歸還借款30000元,并支付自2000年9月至今的利息43200元。
葛某收到法院寄送的應訴材料,很是惱火,說借款當時并沒有約定利息,借條中月利率部分是空白的,現在借條上填寫的1%的月利率肯定是林某事后自己填上去的,因此,對于利息部分不愿意支付,而且利息都遠超過本金了,這是高利貸。
2000年至今時間較為長久,1%的月利率也在法律保護范圍之內,白紙黑字寫明了月利率,葛某又無法提供證據證明雙方未約定利息,葛某的主張無法得到法院支持。
格式化的借條對于借款的雙方都是較為方便的,但在這類借條上簽字,大家應該著重留心雙方未作約定的部分,不要留白,最好在空白處畫上刪除符號,以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記者婁偉杰通訊員金萍楊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