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先生問:本人為老城區(qū)第一批撤村建居、完成股份制改造的對象。1998年建造了住宅房,有房屋所有權證和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里面注明“土地使用權屬行政劃撥取得,也可附條件抵押”。大約七八年前,本社大多數同類對象都辦理了土地集體轉國有手續(xù),我當時人在外地,不知道情況,沒能及時辦理。請問我還能否補辦,如何補辦,什么時候可以補辦?需要哪些手續(xù)?謝謝。
縣國土資源局答復:陳先生,您好!因政策法規(guī)等方面問題,于2011年1月底我縣撤村建居集體土地權屬處置工作停止,到現在尚未重啟該項工作。像您這種情況目前還不能辦理。
十八屆三中全會后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建立城鄉(xiāng)統(tǒng)一的建設用地市場、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流轉,為規(guī)范我縣撤村建居土地管理,促進城市化健康有序地發(fā)展提供契機。但是,該項工作是一項重大的農村改革舉措,是政策性極強、涉及面廣、量大、難度大的基礎性工作,所以對我縣撤村建居后集體住宅(宅基地)流轉,我們正積極建議縣委政策調研室組織相關部門調研取經、學習先進,相關部門能按照各自的職能摸清情況,深入了解撤村建居可能遇到的問題,爭取研究制定出合法合規(guī),科學合理,具有較強操作性的撤村建居相關政策意見,報縣委、縣政府審議,更好地保障撤村建居后村集體資產和轉居村民生產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