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海新聞網(wǎng)訊(通訊員劉君麗記者婁偉杰)日前,縣法院對“月月會”會頭葛某作出了判決:被告人葛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二十萬元人民幣。
2009年10月至2010年11月期間,葛某為獲取非法利益,先后在躍龍街道泰康人壽保險公司樓上、桃源街道新興小區(qū)其自住房,面向社會不特定人員組織8只“月月會”,每月會款2萬元/腳—10萬元/腳不等。葛某共向參與落會的22名會員收取會款2148萬元,造成會員1100余萬元人民幣未能收回。
縣法院認為:葛某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guī),以組織民間標會的形式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因其具有自首情節(jié)且自愿認罪,酌情從輕處罰,判處葛某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判決結果表明,不管是組織“日日會”還是“月月會”,會頭的行為只要是被查證屬實構成犯罪的,都要受到法律嚴懲。